(2015)南西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柳青与梁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清,梁宇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西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柳清,女,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麻丽双,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宇锋,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柳清与被告梁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麻丽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宇锋经本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柳清诉称:其与被告梁宇锋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被告梁宇锋因经营需款,向柳清借款10万元;2014年下半年,梁宇锋又向柳清借款2次,每次借款10万元。以上借款合计30万元,均未要求梁宇锋出具借据。此后,经柳清催讨,梁宇锋于2015年1月5日给柳清出具了欠条,约定欠款30万元于2015年5月归还。逾期,梁宇锋未偿还借款,故柳清起诉要求梁宇锋偿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梁宇锋未出庭,亦未答辩及举证。原告柳清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欠条,拟证明:被告梁宇锋就涉案30万元借款,于2015年1月5日给柳清出具了欠条,约定同年5月归还。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柳清举示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被告梁宇锋给原告柳清出具欠条,主要内容为:本人梁宇锋欠柳清人民币30万元,于2015年5月归还。此款梁宇锋至今未偿还。诉讼中,柳清支付邮寄送达费48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柳清与被告梁宇锋之间的30万元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梁宇锋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柳清主张梁宇锋偿还借款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柳清支付的邮寄送达费,依法应由梁宇锋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宇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清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邮寄送达费48元,由被告柳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堃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人民陪审员 韩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