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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0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吴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