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尧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晏福海与东宜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XX,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临汾市尧都区XX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晏XX,男。委托代理人王XX,男。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崔XX,系村委会主任。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地址:临汾市尧都区鼓楼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解XX,局长.原告晏XX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以下简称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以下简称临汾市尧都区X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临汾市尧都区XX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6日,原告晏XX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协商,双方签订了《刘村镇东宜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刘村镇东宜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全部垫资给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完成全村街巷硬化路面的施工工程,由原告全部垫资施工,完工验收合格后由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支付工程款。2012年10月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竣工,2012年10月15日经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原告晏XX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根据所完成的工程进行了决算,工程总造价为1170931元。关于该工程款的支付二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能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1170931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能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书面辩称,原告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工程合同。同时原告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签订的《刘村镇东宜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刘村镇东宜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没有任何关联,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形式的道路硬化协议,故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的道路硬化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没有任何关系。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原告晏XX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协商并于2012年7月26日签订了《刘村镇东宜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2012年7月28日签订了《刘村镇东宜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一、工程名称:东宜村街巷硬化工程。工程项目:整修路基,混凝砼浇注厚16cm和厚12cm的水泥混凝土路面。二、承包方式:连工大包。三、工期:按甲方规定的工期竣工,除补个抗拒的因素外。四、工程计价标准:按完工后实际丈量为准,厚16cm的每平方米57元,厚12cm的每平方米57元。五、付款方式:由乙方全部垫付,工程完后,由交通局验收为准,交通局付工程款,不足部分由乙方向交通局要款解决。六、甲方责任:甲方负责解决乙方施工场地、搅拌场地,提供水、电方便,协调周边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七、乙方责任: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2、接受甲方人员及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督,对不合格工程必须返工,费用自付。”2012年10月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竣工,2012年10月15日经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使用。原告晏XX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根据所完成的工程进行了决算,工程总造价为1170931元。2015年4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170931元及逾期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晏XX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的陈述、2012年7月26日原告晏XX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签订了《刘村镇东宜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2012年7月28日签订的《刘村镇东宜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工程预算表、验收登记表、工程决算表、2013年5月8日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向被告交通局申请工程款的申请书、2013年5月22日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向被告交通局报告书等证据在案佐证。由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临汾市尧都区XX局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法庭调解无法进行。本院认为,原告晏XX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签订的《刘村镇东宜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及《刘村镇东宜村街巷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见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工程竣工后,经原告晏XX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双方验收合格并进行了决算,双方认可施工总面积为20542.65平方米,总造价为1170931元。施工合同中原告对工程约定连工带料垫付工程款方式,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作为实际使用者的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应立即支付全部工程款,现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提出主张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一节,考虑被告在双方出具决算单后未能给付原告工程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主张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原告晏XX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只是合同内容第五条付款方式,原告和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约定:“完工后由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验收为准”,合同主体双方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并没有对原告晏XX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签订的该合同进行承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局对该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晏XX工程款1170931元,并支付1170931元自2013年5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5元,由被告临汾市尧都区XX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红印人民陪审员  闫长兴人民陪审员  闫丽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隋艳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