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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起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人民陪审员  刘益鹏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答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