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965号原告刘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某起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磊代理审判员 张艳英人民陪审员 刘益鹏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答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