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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治国、贺小芳、谢喜珍、解粉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治国,贺小芳,谢喜珍,解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717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治国,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小芳,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谢喜珍,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解粉兰,女,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53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治国、贺小芳、谢粉兰、谢喜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治国、贺小芳偿还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26%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谢喜珍、解粉兰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650元、案件执行费6950元由被执行人刘治国、贺小芳、谢粉兰、谢喜珍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谢喜珍在银行的存款272797.78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贺小芳的工资来抵账。案件受理费4650元、案件执行费6950元由被执行人刘治国、贺小芳、谢粉兰、谢喜珍负担。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07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