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端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766号申请执行人李端和。被执行人钟欢迎。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李端和申请钟欢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钟欢迎应支付申请人李端和案款1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550.0元。现因被执行人钟欢迎在此次事故中亦受到伤害,家境贫寒,无经济来源,确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鄂城民字第01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峰勤审判员李跃进审判员汪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许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