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同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同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同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铜河西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69228927-0。法定代表人:赵锦程,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康,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1170号。组织机构代码:70901797-7。代表人:肖创举,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力勤,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同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同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同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同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蒲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