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台达化工(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美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孙井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美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台达化工(天津)有限公司,孙井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美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于家堡村。法定代表人孙宝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达化工(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衡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应保罗,董事长。原审被告孙井奇。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天津市美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3126号民事裁定上诉一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美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美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 涵速 录 员 贾玉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