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刑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55号罪犯陈峰,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陈峰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49200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以(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于2011年5月27日交付执行。2014年2月14日经本院以(2013)怀中刑执字第11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峰在服刑期间确在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陈峰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峰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并获得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考核分10分。现累计考核分129.1分。年消费达6757元,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峰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其未履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峰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亚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