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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洋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洋,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洋,男。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海洋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海洋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提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海洋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中民终字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刘 兵执行员 吕小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