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磊与徐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徐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2010号申请执行人张磊,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张宝金,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徐瑛,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徐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磊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瑛系无业人员,目前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已查封徐瑛名下设有抵押的位于本市普陀区武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期间,我院向被执行人徐瑛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执行中,未查实被执行人徐瑛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其他房产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金,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暂停执行,若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磊依据(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招林执行员 陶保林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