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武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建、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秀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198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现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兴趣差异大,争吵不断,已分房居住十几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原告顾及子女及家庭,坚持了多年。可原告母亲去世时被告不尽孝,且故意刁难女儿,严重伤害了原告和女儿。2013年7月,原告及女儿从家搬出居住,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2014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周某辩称: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结婚近三十年来夫妻相敬如宾。婚后被告含辛茹苦支撑家庭,任劳任怨扶持原告,供原告进修学习,使其从一名农村的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现原告地位升高,有了钱,思想发生了变化,遂以性格不合、兴趣差异为由要求离婚,显然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和原告工资卡里的七万多元。被告现患有××,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举行了婚礼,长女已因故去世,1989年9月10日生次女丁楠。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丁某于2013年10月起诉离婚,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丁某又于2014年7月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丁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被告周某长期患有××,一直在治疗之中;近期因足部烫伤入院,院方诊断为××、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皮肤烫伤、双眼白内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丁某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2990号、(2014)连东民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某提供的病案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亦不充分。原、被告自愿结婚且生育子女,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有感情基础和家庭基础,双方均应珍惜。遇有××,应当互相扶持。夫妻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原告丁某与被告周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且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丁某提出的本次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