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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力审 判 员  秋 敏人民陪审员  强菊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