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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楼街村民委员会与王玉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楼街朝鲜族乡楼街村民委员会,王玉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591号原告:辉南县楼街朝鲜族乡楼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冯玉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景海,系该村村民。被告:王玉文,男,汉族,72岁,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楼街朝鲜族乡楼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玉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楼街朝鲜族乡楼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辉南县楼街朝鲜族乡楼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孙利国人民陪审员 : 韩 刚人民陪审员 :王洪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