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与被上诉人曹自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曹自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梓惠上诉人(原审被告)仝庆武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负责人赵梓惠,该农场经理.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自来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与被上诉人曹自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