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邓卫东与陈洪、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民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及第三人陈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卫东,陈洪,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民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邓卫东。被告陈洪。被告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洋。被告南充市民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洋。第三人陈长江。本院在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邓卫东与被告陈洪、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民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陈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