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韦星人与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管理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星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018号申请执行人韦星人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管理所本院在执行韦星人申请执行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管理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管理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南宁市西乡塘区卫生管理所向执行人韦星人支付1625元,向本院支付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闭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