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69号原告:黄晓文。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金海,系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晓文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超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晓文、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金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生活需要到被告处购买商品,期间卖场有“金帆红茶”销售。该产品标签上标注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品,生产商: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一茶厂,销售商:广东茶叶金帆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440614010026,条形码:6901317910096,本企业通过: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因该产品在标签上标注了“本企业通过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所以原告购买了1罐,支付货款65元。原告购买后对该产品标签上所标注的企业通过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生怀疑。原告登录网站www.cnca.gov.cn/cnca/spncp/sy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查询,发现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一茶厂只是通过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并没有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而广东茶叶金帆发展有限公司并未通过以上两种认证。涉案产品标签所标注的企业并未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却标注“本企业通过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被告未尽严格审查商品义务,销售存在虚假标识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5元;2、被告赔偿原告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车旅费、资料打印费5000元。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的3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依据。对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如果要退回货款,这是一个合同解除的问题,原告要求退货应有适当的理由,原告必须将货物退回给被告。原告的第2、3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原告没有任何损失,也没有举证证明损失是什么。原告诉状中提到产品标注的HACCP认证证书的标识有问题,被告不同意这种说法,HACCP就是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本身就是一个质量管理体系,我方获得HACCP认证证书就是通过了一种国际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认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在被告处购买了“金帆红茶”1罐,支付货款65元,该产品外包装标示: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品,生产商: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一茶厂,销售商:广东茶叶金帆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QS440614010026,本企业通过: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08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7月3日对原告的复函中明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是两种认证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据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以及特定食品分类领域的技术规范要求;HACCP认证依据为:《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因此,企业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等同于通过了HACCP认证,也不得在产品包装上宣称通过了HACCP认证。被告提供的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获得HACCP认证证书载明:该公司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建立的HACCP体系符合标准GB/T27341-2009《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CAC/RCP1-1969,Rev.4(2003)《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载明:该公司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ISO9001:2008、GB/T19001-2008。被告认为以上两证可以证明涉案产品已通过了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产品是否冒用了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复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是两种认证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据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GB/T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以及特定食品分类领域的技术规范要求;HACCP认证依据为:《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因此,企业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等同于通过了HACCP认证,也不得在产品包装上宣称通过了HACCP认证。被告虽然取得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但无证据证明其取得了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只获得HACCP认证证书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却标示通过HACCP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欺诈。被告作为销售者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而予以销售,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货款65元并赔偿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要求退回货款的诉请已获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告亦应将购买的涉案产品返还给被告。原告申请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晓文退还货款65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原告黄晓文向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返还“金帆红茶”1罐;如不能退回,则以每罐65元的价格折抵被告应退货款;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晓文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诗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