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菏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菏泽鸿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菏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菏泽鸿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集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菏建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李信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菏泽鸿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南侧美食城1号楼。法定代表人姚鲁峰,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开执字第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