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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回某甲与回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某甲,回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588号原告:回某甲。被告:回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回某甲与被告回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回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