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王助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王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宁中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助在中国建设银行咸宁通城支行营业部,帐号6236682740000006205上的存款31613.5元、帐号6217002740002131012上的存款3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审判员 李晓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继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