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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874号原告陶**,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省**县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被告程**,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陶**负担150元。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