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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丁万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万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横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万能,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毒被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日被强制戒毒二年,期间于2015年5月1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万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天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万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丁万能在横县横州镇圣达雅苑小区三栋二单元602号房内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杨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丁万能身上缴获贩卖毒品所得毒资100元,从杨某身上缴获刚购得的1小粒净重0.08克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经检验,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另查明,被告人丁万能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此外,丁万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万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移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材料、照片及被告人丁万能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万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万能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丁万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丁万能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丁万能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丁万能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4月16日被抓获后限制人身自由1天,属被羁押时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丁万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万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千元,未缴纳部分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毒资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蒙美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5.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