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志宏未履行行政处罚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年商执字第00548号李志宏:你与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行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支付罚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承办人:余小舟电话:0376-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