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玉婷、张欣暖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婷,女,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11年7月16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玉婷。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一村民小组。王玉婷、张欣暖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一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王玉婷征地补偿款5800元,给付张欣暖征地补偿款6400元,合计12200元。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17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