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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陆钧,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原告钱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小学校友,1996年开始逐步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于2003年收养一女取名钱某甲。婚后被告以做生意为由经常在外,很少沟通,对养女也很少过问。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养女钱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钱某甲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双方各半承担。被告周某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收养女儿取名钱某甲。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5月28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熟市户籍信息证明、结婚申请书、收养登记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