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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熊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熊某,农民,现在河北省霸州市打工。委托代理人:高春玲,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希仲。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雨兴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作新、人民陪审员姚金环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动手打架。因原告系外地人,被告总是不把原告当做人看待。2013年10月份,原告挨打后离家出走,在外地打工维持生活。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同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某乙随原告一起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熊某未提交证据。被告张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自原、被告结婚后双方感情很好,且2007年11月份婚生一女儿,现就读小学二年级。原告称被告对原告打骂,此说法不是事实,被告对原告从来没有打骂过,因为原告妈家离被告家很远,在生活上被告很体贴原告。原告起诉离婚是一时想不开。请原告考虑一下,欢迎原告回家与被告及女儿一起生活。原告诉状中所说结婚及婚生女儿时间属实。原告所说的离家时间不属实,原被告是从2013年11月底开始分居的,原告离家的原因是原告在家总上网,通过上网原告思想发生变化,导致原告离家。原告走时将女儿带走了,在2013年底又回来了,在被告家居住近20天就又走了,没带孩子。走后就没回来过。被告张某甲未提交证据。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依法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张某乙,原、被告自2013年11月份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孩子大部分时间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近八年时间并生育一女儿,双方间已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雨兴审 判 员  任作新人民陪审员  姚金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慧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