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亚平与罗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平,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周亚平。被执行人罗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336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3日向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大湖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划拨、提取罗辉有限公司的存款62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仇园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