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申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曹秀杰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秀杰,曹占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2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秀杰,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占友,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曹秀杰因与被申请人曹占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秀杰申请再审称:曹占友在一审法庭上认可石头是他放在墙角的,用途是挡车。一审法院没有权利将东北角的石头确认为界石。一审法院认为拐角处的石头对我家不造成影响,并在没有宅基地划分权的情况下确定石头为界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认为石头对曹秀杰一家出行不造成妨碍是不合理的,应当依法排除石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已经明确指出,因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界石”不是划分宅基地范围意义上的界石,且宅基地范围的划分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根据现场勘查情况,一、二审法院认为石头不会对曹秀杰的出行造成妨碍,并无不当。综上,曹秀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秀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