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缪芝英与被告徐朝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缪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系新疆XX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葛昌,系新疆XX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56年1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缪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帕丽旦代理���判员张娜代理审判员 化 豫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