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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继增重婚、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75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继增,男,1988年5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涉嫌犯遗弃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钟健,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继增犯重婚罪、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一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1、被告人周继增及辩护人钟健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开始,被告人周继增隐瞒其已婚事实,与被害人陈某1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恒辉公寓”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3年10月16日生下一女周某1。2014年1月份,被告人周继增编造带小孩回英德市老家抚养的谎言,擅自将周某1带至深圳卖给他人抚养,并收取款项13800元,致使被害人周某1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周继增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周继增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婚罪;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综合被告人周继增拐卖致儿童下落不明的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周继增犯重婚罪,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犯拐卖儿童罪,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继增对公诉机关指控犯重婚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于拐卖儿童罪方面提出以下辩解意见:其和妻子黄新苗已生有三个小孩,其和陈某1于2013年10月16日生育周某1,陈某1愿意抚养小孩,其没有把小孩抱回英德,其2014年1月份将小孩抱走没有问过陈某1的意见,其跟闫某商量想把小孩先让闫某抚养三四个月,等春节过后再取回来,在去深圳路上闫某说有亲戚没小孩想把小孩抱给亲戚养,她亲戚在政府上班,经济能力可以,闫某硬塞给其13800元,包括到深圳的打的费800元,说是出生费用和奶粉钱,其把钱放在英德家里,没有花过,其用自己的钱给了陈某13000元,其三、四月份都通过无卡转账方式打了三千元给闫某,其后直接到深圳跟闫某见过两次询问小孩情况,其一直以为小孩在闫某那里,其跟陈某1找过闫某二三次,闫某说其没有把小孩抱给她,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属实,其现不知道小孩下落,其没有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继增犯重婚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对于拐卖儿童的定罪方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周继增不成立拐卖儿童罪。1、现有证据仅有被告人周继增的供述,被害人陈某1的相关陈述是根据被告人周继增说法所作的传来证据,仅有被告人周继增的供述不能认定犯罪。2、被告人周继增供述收取13800元不等于交易款项,被告人周继增是短期寄养或长期送养,是不以获利为目的,公诉机关推定被告人周继增有获利目的的推定不能成立,不能认定被告人周继增以获利为目的拐卖周某1。3、现有证据不能查明周某1由谁接收、卖给谁抚养。二、被告人周继增有合法妻子和三个女儿,经济上受客观限制,没有能力抚养周某1,而产生送养周某1的想法,没有让周某1处于危险状况,现有证据也没能查明周某1是否处于危险状态,而遗弃罪规定的拒绝扶养应意味着生命产生危险,故被告人周继增的行为也不构成遗弃罪。辩护人对于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周继增归案后如实供述,不存在翻供行为,变化内容仅是短期送养或者长期寄养的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请求判处被告人周继增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经审理查明:2013年开始,被告人周继增隐瞒其已婚事实,与被害人陈某1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恒辉公寓”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3年10月16日生下一女周某1。2014年1月份,被告人周继增编造带小孩回英德市老家抚养的谎言,擅自将周某1带至他处,被害人周某1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周继增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继增在被害人陈某1陪同下于2014年10月1日13时许前往公安机关投案。2、被告人周继增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被告人周继增出生于1988年5月3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于2010年9月16日和黄新苗登记结婚,登记有女儿周梦瑶。3、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继增和被害人陈某1于2013年10月16日生育周某1。4、手机短信(提取于证人闫某手机),显示:发送号码134××××5949,时间2014年6月17日星期二,内容为“六姐,是我,我跟啊芳在你店里,她要过来找小孩!我现在很头疼了,现在她对小孩看的比自己的生命更重要,她昨天去了我家里,我爸叫我把小孩给他!我现在不知怎么办了”,“你跟他先要抱小孩就要一个星期过来,就说人家一个星期抱回来给你,我今天先搞走他先”,“先把他搞走,不然他天天在闹,就说人家抱小孩回来一个星期”,“明白吗”,“先搞走她,后面的我来搞定,不留手尾!主要就是现在就是要搞走他,就说人家一个星期会抱回来,明白不,跟他说,我等下跟她回去!”,“讲完就走说你还有事”,“他老是问你就走,我来搞定,!晚上别给我发信息,他会看的”。被告人周继增对上述短信内容进行了签认,签认“我曾用电话号码为134××××5949发给闫某的信息内容”。5、证人周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是周继增的亲大哥。周继增妻子黄新苗,大女儿周琳,二女儿周梦瑶,三女儿周婷。周琳没有出生证,不能上户口,三女儿周婷是2014年1月出生,没来得及上户口。其不知道周继增在外和其他妇女生的第四个女儿的线索。证人周某2提供了被告人周继增的家庭相片。6、证人陈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其认识照片中的男子和女子(周继增、陈某1),两人以前曾住其对面406房,是夫妻关系。他们住在一起,平时都是以夫妻相称,跟其打招呼也是以夫妻相称,他们还在一起生育了一个女儿,后来搬到二楼去住了。其有几个月没见他们。平时遇见都是有打招呼,其和他们是一般朋友关系,他们都没有上班。其就经常看见男的抱着小孩,听他们说送小孩回老家了。证人陈某2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周继增和被害人陈某1。另证人陈某2对被告人周继增和被害人陈某1居住的406房进行了签认。7、证人闫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认识周继增,一年以前,其从一个六合彩论坛上结交了一个自称为“焚天”的男子,论坛上说他是判断比较准,随后在QQ上其加上了该男子的群,平时就聊天谈购买六合彩的事情,在2013年年初,自称为“焚天”的男子带着他的妻子来到其的住处玩了一天;几个月前,自称为“焚天”的男子称他叫“周继增”,还带着他的妻子陈某1到其的住处找到其,说陈某1为了找小孩子都已经很着急了,周继增将其拉到旁边单独跟其说“他的妻子陈某1要找小孩,你就跟她说一个星期后就会将交给她”,其于是按照周继增教其所说的跟陈某1说“一个星期后我就会将小孩交给她”。过了一个星期,周继增和陈某1问其小孩子在何处,其就要求周继增跟陈某1解释清楚,小孩子的事情根本与其无关。周继增当着其的面跟陈某1解释,小孩子送给了一个男子了。而其当时没有知道该事情的任何内情。周继增说不愿意看到陈某1伤心,其才替他说谎称一个星期后把小孩交给陈某1。其没有问过他把小孩送给谁了。小孩子出生后,周继增在信息上通知其说生了一个女儿,而小孩子叫什么名字,什么时候送人的其根本不知道。新生的小女孩出生不久,周继增在QQ上跟其说他在老家已经结婚并生育有小孩,其他的没有详细提及。其说他对不起陈某1和小女孩,他在群上称呼其为“六姐”。新生的小女孩出生几天后,周继增说如果是男孩子的话,他和陈某1都会要,但女孩子的话,他们都不想要,所以想将新生的小女孩送人抚养。其说周继增难道就这样舍得不要孩子了。他问其是否能帮忙找人将新生的小女孩接走抚养,其说其帮不了他。周继增没有搭出租车到深圳找其,身边的亲戚朋友也没有驾驶白色日系三厢小轿车的,其没有给过13800元现金给他。其只在照片见过小女孩,真人没有见过。也没有亲戚或朋友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小孩的。其就用一个号码为135××××6726,周继增和陈某12014年7、8、9月在其住处住,他们说要找小孩,其说深圳的租金贵,就叫他们在其住处住下了。他们认为小孩子在深圳。周继增和陈某1在其住处住下期间,没有问其小孩子的下落。其的住处附近是有条叫“彩田路”,周围有视频监控。他和其说过陈某1以死相逼要求找小女孩的事,其和他是电话和QQ联系都有。“二丫”是其弟弟的妻子,她不知道周继增和陈继芳在其住处住想找小孩的目的,其也没有告诉她。其的父亲、妹妹闫献都不知道。其想陈某1留下来帮其打工,所以没有驱赶他们离开。8、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其小孩叫周某1,女,2013年10月16日11时41分在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人爱医院出生,出生时体重为3000克,身长49公分,出生孕周40周。其男朋友叫周继增,周继增现无业。其与周继增是2012年9月份认识的,此前周继增曾与其父亲同在东风日产工作,2012年10月份左右,其与周继增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保持性关系,2013年1月份其发现自己怀孕,其与周继增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住在新华街松园大道金满福酒家对面恒辉公寓。其与周继增没有登记结婚,因为周继增已经结婚。其与周继增结识继而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保持性关系期间,周继增一直称自己未婚,其曾多次催促周继增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周继增一直以不同藉口推搪。2013年7月份,周继增曾从英德老家带来一名女孩,其曾怀疑该小孩是周继增的,但周继增却推说该名小孩是其大哥的孩子。2013年8月份左右,其无意中从周继增的手机QQ聊天记录中看见周继增与其妻子聊天的记录,其曾询问过周继增,周继增就推说他确实已婚,但正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2014年6月份,其发现小孩失踪,其到英德寻找周继增并与其妻子见面,才确认周继增已婚并未离婚。此前其曾有宫外孕的情况,当时医生告知其如果再次堕胎此后就没有机会再次怀孕。2013年8月,其得知周继增已婚的情况时,其已怀孕8个月,以当时的情况根本不可能堕胎。当时其已经怀孕,附近的邻居均认为其与周继增是夫妻关系,出租屋屋主登记时,周继增也称其与他是夫妻关系。2013年10月16日,小孩在人爱医院出生后,周继增也对医生称他与其是夫妻关系,小孩出生证上登记的小孩父亲情况也是周继增。2014年1月23日,周继增称要带小孩回英德老家让父母看看并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后周继增将小孩带走。2014年新年初七,周继增独自从英德回到花都,其查问小孩去向,周继增称将小孩放在老家让父母抚养,此后其与周继增一直住在花都。当时周继增称他一方面是带小孩回英德让父母看看,一方面是回去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其跟随回去不方便,所以他不让其跟随一同回英德。其一直很挂念小孩,其曾多次质问周继增小孩的去向,周继增一直称小孩在英德老家很好。2014年6月,其独自回到英德老家,这时其才知道周继增一直没有告诉其真实的老家住址,其通过周继增在小孩出生证上的身份证号码查知其真实住址,去到周继增英德老家才知道周继增一直没有与其妻子办理离婚手续,而且周继增并没有将其所生的小孩带回英德老家。得知情况后其立即赶回花都质问周继增,周继增称其将小孩抱到深圳一名叫闫某的女人手中,其与周继增立即赶到深圳找到闫某,但闫某并不承认周继增将小孩交予其的事实,这时周继增又称小孩是交予闫某一名在武汉的亲戚抚养,其又与周继增到武汉寻找并声称要报警,周继增又讲等到中秋节后将事实告诉其,其两人就住在深圳闫某家中。2014年9月中秋后,在其不断追问下,周继增才告诉其他将小孩从花都抱到深圳给闫某,闫某给了他13800元的“红包”,此前因为闫某的小孩要参军,怕影响其政审,所以等到中秋节后,闫某送小孩回河南老家参军,周继增才将事实告诉其。其得知情况后很生气就要求周继增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找回小孩,周继增不愿意并要求其不要报警。2014年9月份,其与周继增回到花都,周继增仍不愿意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以死相迫下,2014年10月1日,周继增才被其拉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其得知周继增将小孩交予闫某并收取“红包”后,周继增要求其不要报警,其因害怕询问闫某后,闫某会跑掉,所以其没有询问闫某。其不知道周继增所收的13800元“红包”现在何处,周继增也没有将钱给过其,周继增只是讲这13800元是“红包”,没有讲其他情况。周继增曾称他已有三个小孩,再多一个小孩他养不起。其怀孕期间是家里人支持平时生活开销,其和周继增都没有工作,周继增是以在网上买六合彩来维持生活开销。周某1出生时大约用了4000元,其家里人用了约3000元,其余是周继增出的。周某1出生后的开销是其父母给的,周某1出生后一直用母乳喂养,检查也没有其他大问题,没有大的开销。其怀孕七个月时,父母知道了周继增已婚并生育有小孩,其母亲曾说对其不好,不想要小孩,但其父亲坚持自己养育,医生称不允许做人流,就生了下来。生下后,其母亲不想要,但其父亲坚持要养育,这些周继增都知道。其在周继增英德老家亲眼看到他有三个女儿,最大的一个4岁。被害人陈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周继增。9、被告人周继增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其与陈某12012年9月份左右认识,2012年10月份左右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保持性关系,其两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新华街松园大道金满福酒家对面恒辉公寓,2013年1月份左右,其得知陈某1怀孕。陈某1一直不知道其已经结婚,直到陈某1怀孕7、8个月左右,她通过其的手机联系电话及QQ聊天记录发现其已婚的情况,其一直跟她讲其是准备跟老家的妻子离婚的。其与陈某1在恒辉公寓同居,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其对出租屋屋主及附近邻居均是声称其与陈某1是夫妻。其原本想与老家的妻子离婚,但妻子不愿意,其没有告诉陈某1,是害怕自己有两个有事实婚姻的妻子,会出什么麻烦事。陈某1是2013年10月16日上午在新华街建设北路人爱医院生下小孩的,小孩取名周某1,女,其抱给深圳福田一名叫闫某的女子,后来闫某给了其13800元的“红包”,其中800元是其来回深圳打的的车费。闫某,女,年约37岁,河南人,联系电话135××××6726,现住深圳市福田区,她在该小区经营一间无名按摩店。其与闫某是通过QQ聊天认识的,因为其已经有三个小孩,没有经济能力再抚养多一个小孩,就有将小孩交予他人抚养的念头,当时闫某称其有一名亲戚无法生育小孩,想领养一个小孩,性别不限,其因为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抚养周某1,其就称其手上有一名小孩,其两人在聊天后又通过电话详细谈过,商量好后,闫某就给了其一个地址,让其把小孩送到深圳。2014年1月中旬,具体时间其不记得,其借口带小孩回英德,然后其从新华街茶园路美都灯饰附近搭乘了一辆大洋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并按照闫某给其的地址来到深圳。当时闫某与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粤B牌的白色三厢小轿车等其,其在车内将小孩交予闫某后,闫某硬塞给其用信封装好的13800元,其中800元是打的来回的车费,之后其回到花都。那名男子整个过程未讲一句话,年约30多岁,约1.7米高,身材中等,理平头未见染色,身上未见明显纹身或疤痕,闫某也没有介绍过这名男子。其将小孩周某1交予闫某后,一直称小孩在英德老家父母抚养,直到2014年6月份,陈某1与其回到英德老家,陈某1才知道小孩并非由其父母抚养,在陈某1追问下,其才告诉她,其将小孩交给闫某手中,陈某1又与其到深圳找闫某,闫某并不承认其将小孩交予她,后来其又对陈某1称小孩带到武汉,陈某1又与其到武汉寻找,其只好再次跟陈某1称等到中秋过后才将事情告诉她。2014年中秋节后,其才将把小孩交予闫某,闫某塞给其13800元的情况告诉她,之后陈某1一直让其报警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找回小孩。2014年10月1日上午,在陈某1的催促下,其才与其来到城西派出所说明情况。因为闫某的小孩要参军,其将事情讲出怕影响闫某小孩政审,所以其跟陈某1称要等到中秋过后才告诉她事情。闫某所给的13800元均用于日常花销了。在与闫某聊天过程中,其没有与闫某谈过要收取费用或“好处”,只想将小孩交予他人抚养。闫某称这些钱是补偿给其抚养小孩周某1几个月的奶粉等费用,她知道其打出租车到深圳要800元车费,所以她一共给了其13800元,其经济确实困难,闫某又将钱硬塞给其,其就收下了。开始其想继续抚养周某1,但几个月后其的经济状况越发困难,其无力继续抚养,才有想将小孩交予他人抚养的想法。闫某一直都是用电话135××××6726,但其当时用的电话为139××××6447。2014年7月至10日,其想从中看是否能打听到其女儿周某1的其他任何线索就住闫某档口处。有一次,其和闫某喝酒,闫某说周某1已经送到外地了,但具体其他信息没有提及。没有其他人知道其将周某1送给闫某了。陈某1要求其找回周某1,还说如果其再找不到小孩的话就死给其看,其没有办法,于是在2014年10月1日13时许,和陈某1一起到城西派出所反映情况。其在英德和妻子已经生育了三个女儿,大女儿周琳,4岁,二女儿周梦瑶,2岁,三女儿周婷,2013年10月份时未满一周岁。陈某12013年10月生下其第四个女儿周某1,那时候其买六合彩没有赢钱,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收入,就觉得再养周某1很吃力,所以就在QQ上问闫某是否有人愿意收养周某1,当时闫某说她有一个亲戚,结婚多年未能生育,愿意收养,当时周某1刚满月。其是按照家里的风俗,等周某1满百日,将其带到深圳交给闫某的。其平时就是以买六合彩赌博谋生的,其有五年没有正式去找工作了。闫某弟弟闫岩的妻子“二丫”是湖北人,期间我听闻“二丫”曾打听过她湖北老家里是否有人愿意收养小孩,周某1可能被送往湖北。陈某1怀孕后,其当时是想生一个儿子的,在周某1出生后,陈某1和其吵了几次架,其心里有气,加上经济压力大,才将周某1送给别人的。被告人周继增对居住地点202房、406房进行了签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继增无视国家法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侵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无视国家法律,对于亲生婴儿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周继增的供述和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可相互印证,对被告人周继增欺瞒被害人陈某1,私自将二人亲生子女周某1抱离,导致周某1至今下落不明的基本犯罪事实足以作出认定,周某1出生刚满三个月,被告人周继增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而未履行,并虚构事实欺瞒另一法定监护人陈某1,私自将周某1抱离,致使周某1脱离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和抚养,且造成周某1至今仍下落不明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遗弃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遗弃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继增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重婚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周继增犯拐卖儿童罪的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周继增适用“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周继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重婚的罪行,是自首,对于重婚罪部分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继增当庭辩解寄养周某1在闫某处,实质上否认其罪行,对于遗弃罪部分不成立自首。公诉机关对于重婚罪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以及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不构成遗弃罪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继增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志坚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陈伟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秀梅潘晓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