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孙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1日,。被告朱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孙云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