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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孙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1日,。被告朱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孙云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