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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沈阳吉顺嬴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吉顺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5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郑民,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军,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吉顺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高友礼,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吉顺嬴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四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禹政一代理审判员  谭 斌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