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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蒋良、程江来与程江来、桐庐子晟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良,程江来,桐庐子晟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冠宇食品有限公司,郭金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882号原告:蒋良。委托代理人:蒋才。被告:程江来。被告:桐庐子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红。被告:杭州冠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江来。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俞志炎,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金禄。(B)。委托代理人:毛卫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良与被告程江来、桐庐子晟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冠宇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郭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良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蒋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79元,依法减半收取3328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38289.50元,由原告蒋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启杰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