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清与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元宝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元宝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51号原告李清,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被告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元宝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阴县马营乡偏岭村南。法定代表人燕文,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与被告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元宝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子丽审 判 员 李日明人民陪审员 刘青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