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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家富、杨玉青与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王久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富,杨玉青,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王久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311-1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富,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杨玉青,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苏村镇杨家庄。法定代表人:王久田,经理。被执行人王久田,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沂南县增盛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沂南县苏村镇的生产车间、仓库、二层办公室、锅炉房二间及据桃机二台、锅炉二台、不锈钢池子九个,上料机、清洗机、预煮机、抽空机、预煮锅、化糖锅、洗瓶机、灌装工作台、马口铁封口机、杀菌机、化验设备各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