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恒祥汽车配件经营部与济南永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恒祥汽车配件经营部,济南永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534号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恒祥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经营者赵世洛,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济南永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刘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恒祥汽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济南永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恒祥汽车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庭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安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