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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5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廖勇、孟宜容与任婷、张晓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勇,孟宜容,任婷,张晓俊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616号原告廖勇,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原告孟宜容,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辜多伦,成都市高新区桂溪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任婷,女,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张晓俊,男,汉族,1987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廖勇、孟宜容诉被告任婷、张晓俊缔约过失纠纷一案,因原告廖勇、孟宜容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技有限公司不按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