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芳与张绍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张绍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647号原告:李芳。被告:张绍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张绍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