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文与被执行人湖北银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盛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湖北银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盛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36-1号申请执行人曾文。被执行人湖北银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37号。法定代表人盛光辉,总经理被执行人盛光辉。申请执行人曾文与被执行人湖北银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盛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银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盛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48022元及利息44881.32元,支付违约金1000元、律师服务费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0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8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曾文与被执行人湖北银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盛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851805.32元(含调解利息、违约金、律师服务费、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赵汉卿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