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吉祥、冯火金、叶红英、张健与厦门郁晨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祥,冯火金,叶红英,张健,厦门郁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338-1号申请执行人张吉祥,男,汉族,1952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执行人冯火金,女,汉族,1952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以上二人委托代理人张健,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叶红英,女,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厦门郁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营运中心1-6#楼2#、3#号楼19层3#1902单元。法定代表人陈燕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吉祥、冯火金、叶红英、张健与被执行人厦门郁晨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965672元及利息尚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张艺杰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