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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军浩与吕卫红、张京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浩,吕卫红,张京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卫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京安。上诉人张军浩因与被上诉人吕卫红、张京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做出明确约定,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