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法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袁明立与袁银旺、袁君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立,袁银旺,袁君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法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袁明立。被执行人袁银旺、袁君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执字第601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银旺、袁君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银旺、袁君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