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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俞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8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被告人俞某某向招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俞某某用该卡透支消费本金共计人民币21,000余元。经银行两次以上催收,仅归还人民币64.64元,剩余本金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俞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抓获。3月25日,被告人俞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归还招商银行人民币33,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招商银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办卡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催收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招商银行缴款凭证,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归还所欠本金,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俞某某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还了全部透支本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俞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彦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