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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商终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与黄维英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维英,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0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维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28层。法定代表人马建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姬化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维英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查,黄维英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本院不予批准。同时,经本院合法传唤,黄维英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维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令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