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范勇杰犯奸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2556号罪犯范勇杰。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以强奸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范勇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石刑终字第0051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狱改积极分子,考核记功6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勇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