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再初字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任凯洗与原审被告张青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再初字5号原审原告任凯洗,男,195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青山,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原告任凯洗与原审被告张青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3)郸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郸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任凯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任凯洗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因原审被告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审原告任凯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任凯洗撤回对张青山的起诉。二、撤销本院(2013)郸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审原告任凯洗负担。审判长 刘振奎审判员 曹云功审判员 张怀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