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海县亚美包装纸箱厂与谢小东、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844号原告宁海县亚美包装纸箱厂与被告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谢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海县亚美包装纸箱厂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小东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50幢406室房产和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50幢G307号地下车库,但因均已设定抵押,本案暂不宜处置;另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均暂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亚美包装纸箱厂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谢小东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亚美包装纸箱厂案款604943.22元,被执行人谢小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924.5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8508.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8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