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江仁茂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江仁茂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835号原告朱某甲,2006年11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朱某乙(系朱某甲父亲),1980年9月10日出生。被告江仁茂,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江仁茂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贾 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上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