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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陕雪婷与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雪婷,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667号原告陕雪婷。委托代理人苟凌,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蓝宁。原告陕雪婷与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莉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雪婷及其委托代理人苟凌,被告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蓝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雪婷诉称:2014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1105万元,转账支付1000万元,现金支付105万元,并对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违约金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委托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向被告在建设银行双流华阳支行开设银行账户转款1000万元,现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本金1000万元;诉讼费原告自愿负担。被告地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陕雪婷与地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地源公司向陕雪婷借款110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6月13日,借款支付方式为转账1000万元,现金105万元。同日,地源公司向陕雪婷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陕雪婷借款1105万元,其中银行转账:1000万元(陕雪婷特委托成都恩德建筑公司有限公司将此款转入我单位以下银行收款账户),现金105万元,并将借款转入以下单位账户:收款单位: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双流华阳支行,账号:”。同日,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述账户汇款1000万元。2015年7月21日,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案涉的1000万元的款项系受陕雪婷委托向地源公司转账付款,自己无权向地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电子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委托成都恩德建筑公司有限公司向被告转账1000万元,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1000万元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雪婷借款本金10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50元,由原告陕雪婷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